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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彩礼到底还不还?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陈某(男)与陆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谈妥彩礼18万元,3天后二人登记结婚,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全部彩礼。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人情世故观念不一样、对婚姻生活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拳脚相向。结婚半年,男方诉至三都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准予二人离婚。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最终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离婚,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为了与被告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18万元的彩礼数额较大,故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出发,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8000元彩礼。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该解释来看,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如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支持收受彩礼一方返还。本案中,双方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各种矛盾叠加,亦未能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且18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数额较大,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的,酌情确定女方应当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故作出如上判决。小编提醒
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绝非以“彩礼”为目的!如果彩礼是给姻缘定价,这样的婚姻注定不会美满。真正的婚姻是双向奔赴彼此成长,需要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才能长长久久,美满幸福。婚姻大事,并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慎重考虑!责编/一审:冯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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